很多人说操作证可有可无,只要有技术就行,是这样吗?请看下面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从现在起顺应国家要求持证上岗吧,对自己也对企业负责!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查不到我,不是不到,时候未到,时候一到,必然遭到! ![]() ![]() (编辑:科普 薛老师 18088139046) |